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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我國稅收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挑戰,本文從電子商務對我國流轉稅幾個主要稅種的影響方面進行分析,從而說明電子商務對流轉稅的沖擊程度。
2007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正式發布了中國第一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了“十一五”期間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由此我們可以非常清晰地知道電子商務將成為我國的一種重要的經營形式。它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稅收提出新的挑戰,其中電子商務對我國的流轉稅影響大,本文試圖在其對我國幾個流轉稅主要稅種影響方面做一些分析:
一、對現行增值稅的影響
增值稅通常都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關鍵。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只有在被確認在本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提供進口貨物時才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在電子商務離線交易情況下,使用現時增值稅規定問題不大,而在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情況下,如在互聯網上銷售數字化商品,銷售者不知其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也就不知是否應申請出口退稅。同時,用戶也不能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還是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交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派,同一臺計算機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網址,不同的計算機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以利用匿名電子信箱,隱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清查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重重,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這將導致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為繼,并且對無形的數字化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稅以及如何征收都產生了問題。
1.在線交易對增值稅的影響
(1)在線銷售適用稅種問題。對于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適用稅種,按照現行規定,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但是,對于其他數字化產品如電影、書籍等在線銷售時,是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還是按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勞務征收營業。
(2)在線銷售海關代征增值稅的問題。當國內單位或個人通過互聯網的在線銷售方式向國外購買數字化產品時,通過網絡直接將產品下載到終用戶、不需要經過海關,因此海關將無法對這部分產品代征增值稅。而且,對這部分進口產品,稅務部門是否有征稅權,以及如何行使征稅權,現行稅法中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稅務部門無法進行政策把握;即使稅務部門可以行使征稅權,如何征稅也是問題。購買者是普通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稅務部門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因此,在線交易將直接導致海關代征稅收的減少,大量稅收將會流失于網絡的無形之中。
(3)在線銷售是否屬于出口銷售的零稅率優惠問題。如何區分出口退稅企業的內銷和外銷也將會比較困難。國內企業在國內設立網站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全球的消費者,稅務部門如果無法把握交易的真實內容,也就無法準確區分內銷和外銷,出口退稅政策的執行將面臨一定的挑戰。
2.離線交易對增值稅的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離線交易往往供貨方與銷售方不同一,其對增值稅法的影響主要是可能造成資金流與物流的不一致,影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通暢。
3.對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影響
(1)如何確定銷售額及如何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出現障礙。《增值稅暫行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在電子商務中經常使用電子支付系統,它將使稅務部門難以識別和確定跨國交易。此外,在電子商務中,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通常會有加密的措施,這些加密措施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事實;并且,電子交易的資料非常容易改變,而且可以不留痕跡,因此稅務部門很難查證其交易額。在電子商務中,稅務部門既然無法確定交易額,也就無法根據銷售額確定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因而也就無法確定誰是一般納稅人,誰是小規模納稅人。[Page]
(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難度加大。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明了開票提供者及顧客的姓名、地址、貨物或服務的品名、價值、增值稅稅率以及增值稅額。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憑證,而且是記載銷項稅額和購貨方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所有的交易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完成,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也就無法進行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抵扣。這勢必會動搖以傳統紙制憑據為基礎的整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進而導致國家增值稅稅款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對營業稅的影響分析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稅收。這表明營業稅實行的是勞務提供地征稅原則。而規模日益增大的遠距離提供勞務,其特點是勞務的提供地和勞務的消費地相分離,如遠程醫療、網絡拍賣、網絡咨詢等。如果繼續按照勞務提供地標準判定勞務所得來源地的話,營業稅的稅基將受到侵蝕。對于服務業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的我國來說,情況更為不利。并且在電子商務的情況下,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特許權許可行為界限己模糊不清,稅務機關很難確定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的性質是銷售產品、提供勞務還是授予特許權。因而,按目前稅法對某一項電子商務行為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就變得很不清楚。
其次,在電子商務中,當交易一方能被認定是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貿易方使用時,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行為屬于應稅行為,但稅務機關在確定納稅人時將面臨極大困難。其一,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對大量普通的消費者,給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帶來困難;其二,很難認定勞務提供者在我國境內是否有經營機構或者代理人;其三,在電子商務情況下,由于數字加密技術普遍采用,無形資產的受讓人很難確定。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郵電通信業稅率為3%,服務業稅率是5%。網絡公司取得的收入應如何認定,是列入網絡經營者希望適用的“郵電通信業”稅目中,還是列入“其他服務業”稅目中。實踐中稅務部門多是按“其他服務業”的稅率對電子商務公司征收營業稅,但缺乏一個較為合理明確的法律依據。還有,電訊企業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與普通網絡經營者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執行的營業稅也不同,電訊企業按3%繳納營業稅,而普通網絡經營者按5%繳納營業稅。
三、對消費稅的影響分析
目前,我國只對煙、酒等十多種對環境、資源有影響及奢侈品征消費稅,它們不可能完全在線交易,故對稅收影響不大。
四、對關稅的影響
關稅是對進出口我國邊境的貨物和物品征稅。幾十年來,關稅談判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題,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一直通過種種手段,為打破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壁壘、暢通無阻地進入這些國家日趨膨脹的大市場而作著不懈的努力。今天,網絡高科技營造的信息化時空正好提供了難得的機會與充足的理由,為他們輕而易舉地實現運用傳統手法難以達到的目的提供了可能。如果全球網上貿易實行零關稅,那么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堤防將不攻自破。
目前在線跨國交易尚未對我國關稅造成明顯影響,主要原因是外匯管制嚴格和基本實行外匯不自由兌換政策,因此在跨國在線交易中的支付環節受到制約,除少量國際信用卡的用戶外,絕大多數國內網民尚不能在網上對國外支付貨款或服務費用,也就不能通過下載獲得產品和服務;此外目前網絡經濟發達國家,有形產品轉換為數字化產品的比重和絕對量還不大,市場對在線交易還有一個適應過程,全球的在線跨國交易量還較小。
因此目前在我國進口環節的稅收流失尚不明顯,包括關稅和增值稅。但是,網絡經濟的發展一日千里,上述情況在未來若干年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一方面,在線交易數量逐年增大,甚至在某些特定領域會取代有形產品交易成為世界經濟的主流交易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我國加入WTO后必須逐步開放外匯市場,包括外匯自由兌換和取消外匯管制,這樣,大量數字化產品會以在線交易方式通過網絡從國外進入國內,而目前這部分產品正以有形產品報關進口的方式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Page]
但無論如何,隨著在線交易的迅猛發展,它對我國關稅的影響也將逐步增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由于許多有形產品可以轉化成數字化產品,預計未來關稅會相應減少;其二,由干我國對低于一定金額的物品免征進口關稅,在未來跨國界小額進口可能逐漸取代中間代理商大額進口的情況下,也會減少我國關稅收入;其三,對互聯網的國際間傳輸,各國當局都無良策加以管理,因此會造成關稅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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