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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決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的場所;法官對案件所作的判決對人們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官:劉軍華 劉靜 沈強
原告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其擁有電影《時尚先生》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2008年6月,其發現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站未經授權擅自向公眾傳播電影《時尚先生》,嚴重侵犯了其權益。故起訴要求立即停止對其享有的電影《時尚先生》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電影的有償播放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萬元。
被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系網絡存儲服務提供商,網站上的作品系網友自行上傳的。其面對海量的信息審查能力有限,已盡到網絡作品審查的義務。其從上傳的影片中亦未獲得經濟利益,并且及時將訴爭影片刪除,已盡到披露和及時刪除的義務。
另據法院查明: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電影《時尚先生》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土豆網的經營者。經公證機關公證證實,在土豆網上共有130個網絡用戶上傳的“時尚先生”的視頻。網絡用戶登錄土豆網后,即可免費自由觀看上述視頻。上述視頻中多播放次數為14394次。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站上自稱經營目標為:要做的是讓你能夠非常容易地發布你的個人音頻和視頻作品。在其網站上又有專門的“精彩頻道”分類,其中“影視”單列為一類。
訴爭焦點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其網站上電影傳播行為是否應當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這一問題的關鍵又在于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第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土豆網上在線播放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電影《時尚先生》;第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8000元。隨后被告提出上訴,經審理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案分析
在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糾紛中,裁判尺度難統一、引發爭議問題多的莫過于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判定問題,而對其中涉及的網絡服務商過錯判斷問題尤甚。
第一,對于網絡服務商過錯的判斷。對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判定和歸責,其條文依據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依照該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對這一條文的理解和適用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在于其中的第(三)項條件———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是否能夠滿足。而因《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引發的爭議,其實質在于具體案件中被告的“過錯”如何認定問題。根據對該項規定的文義進行反對解釋,應得出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結論,這表明故意和過失這兩種過錯形態均能導致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過錯在個案中,通常系基于考察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預見和預防兩方面來認定。如果僅從互聯網上信息傳播的一般現狀來看,由于信息的類型多樣性、信息來源的復雜性、網絡用戶的不特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的確難以預見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究竟是否為其個人所創造的作品、是否屬于獲得授權或者依法可以進行合理使用的作品。然而,如果具體到影視作品的傳播,這種不可預見性就極大地降低了。正如本案二審判決所論述:“影視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網絡用戶通常又是一個自然人的個體,其上傳的影視作品由其自己制作的可能性極低。通常情況下影視作品的相關權利人也不會匿名將作品在互聯網上免費發布,而不謀求任何形式的商業利益。”因此,所謂網絡服務商難以預見侵權行為發生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Page]
第二,利益衡量的考量。本案的判決并沒有單純考慮現行法的規定,而是綜合考慮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保護、科技發展的客觀要求、社會公眾獲得信息的正當權利等因素。如果不要求提供專門用于影視作品上傳的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負擔一般注意義務,并采取必要的避免權利侵害的積極行為,而將防止侵害發生的責任完全由權利人來負擔,即要求權利人去發現網絡上存在的侵權行為,并在通知刪除未果后才能追究有關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則無法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保護。因為網絡服務商雖然面對的網絡用戶數量眾多,但其構成還僅是其注冊用戶,而權利人面對的就將是整個互聯網上的用戶,兩相比較,交由網絡服務商來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顯然比交由權利人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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